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演出經紀資格證書管理辦法
根據文化部制定的《演出經紀人員管理辦法》,為加強對演出經紀人員的行業管理與服務,健全《演出經紀資格證》的證書管理規范,中國演出行業協會制定本管理辦法。
第一條 中國演出行業協會統一印制、頒發《演出經紀資格證》。
第二條 證書為全國統一編碼的55mm*85mmPVC卡片式證件。編碼規范為:
(一)證號為十位數字編碼;
(二)第1—2位數為持證人獲取資格證書時所在的省級行政區域編碼;
(三)第3—5位數為持證人取得演出經紀資格證書時的年份編碼;
(四)第6—10位數為持證人所在省份的證書序號。
第三條 證書正面內容包括證號編碼、姓名、照片、身份證號碼、從業單位、證件有效期。證書反面內容包括證件名稱、發證單位。
第四條 中國演出行業協會官方網站www.capa.com.cn的演出經紀資格證書查詢系統是全國演出經紀人員查詢及監管、業務備案登記和繼續教育的網絡平臺,為演出經紀人員提供在線服務。
第五條 領取《演出經紀資格證》的人員,應當參加中國演出行業協會組織的演出經紀人員資格認定考試,全國統一考試的合格名單于考試結束后5個工作日內在中國演出行業協會官方網站公示7日,考試合格人員應當在公示結束后15日到考試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演出行業協會領取《演出經紀資格證》。
第六條 持證人應當每年通過中國演出行業協會官方網站將從事的主要演出業務及績效進行備案登記。
第七條 《演出經紀資格證》證書有效期為5年。持證人在證書有效期截止時間前90天,可通過省級演出行業協會提交換證申請,由省級演出行業協會對其換證資料進行初審,初審合格后提交中國演出行業協會辦理證書換領。
第八條 持證人換領新證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一)換證申請;
(二)原《演出經紀資格證》;
(三)持證期間有從事演出經紀相關工作的業務備案材料;
(四)按照要求參加繼續教育,從持證的第三年起每年參加不少于15學時繼續教育的證明材料;
(五)無違法違規記錄證明。
第九條 證書有效期到期后未提交換證申請的,該證從到期當日起即在全國演出經紀人查詢系統中顯示為無效。
證書有效期到期一年仍未提交換證申請,該證作廢,并不得申請換領新證。
第十條 資格證遺失可申請補辦。持證人向中國演出行業協會提交補證申請,協會收到申請后核對證書備案信息并在網站公示7日,無異議則可補辦證書。
第十一條 持證人需更改從業單位的,應持原單位出具的離職證明、新單位在職證明和原證到中國演出行業協會申請換領證書;持證人因姓名等個人信息發生改變需更換證書的,應持身份證件和原證到中國演出行業協會申請換領證書。
證書更換可以通過中國演出行業協會官方網站進行在線申請和證書郵寄方式進行。
第十二條 凡在中國演出行業協會申領的在有效期內的資格證書均可在線查詢其相關信息。出現下列情況的證書在查詢系統中顯示為無效證書:
(一)重復領取《演出經紀資格證》的;
(二)在兩家以上(含兩家)演出經紀機構從業的;
(三)《演出經紀資格證》過期,但未超過一年的。
第十三條 《演出經紀資格證》過期并超過一年的將自動撤銷,無法在系統內查詢。辦理換證、補證過程中,持證人原證遺失或已交回辦證機構的,系統查詢顯示為“有效,證書換領中”。
第十四條 本辦法從2013年5月1日正式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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